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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简化救济程序

作者:王翔    发表于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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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简化救济程序
   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这是因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费时费力,而农民工承受不起这样的折腾。因此应当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如在法院中专门成立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的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应当突出一个“快”字,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做到一个“缓”字,即经仲裁或法庭审理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一律缓缴。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在必要时由政府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再由政府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像一些事实清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建议农民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加强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一是农民工教育培训应坚持政府主导。无论是输出地政府还是输入地政府,都应将农民工教育培训视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跨部门的农民工素质教育协调制度,加强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是通过立法、完善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教育培训投入,调动企业培训农民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社区图书馆在农民工教育中的作用。
  三是教育培训内容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提升,办学形式力求多样,培训应坚持免费、高效、学有所用。
  四是建立完善技术等级管理机制,按级定薪,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重视发挥新闻舆论作用
  一是新闻舆论应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起到导向和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开辟维权热线,使农民工的权利及时得到维护。
  三是建立维权监督、举报制度,使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着力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党、团、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特别是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和运用组织力量维权的能力。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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