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推荐 头条 关注 视听 专题 活动 服务 供求 商城 会员 政务 数据

农民权益保护:土地制度改革破题关键

作者:王翔    发表于 2021-04-01
10821
农民权益保护:土地制度改革破题关键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如何保护好农民权益仍然是一道难题,在城镇化过程中如何平衡好各方利益与政府财政收入,目前各地还没有探索出可推广的经验,因此未来的土地流转有可能还将囿于地方试点,但纲领性的原则和路径则有可能会在大会上确立。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大致分为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三类。农村耕地流转在各地实际上早已开始试水。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土地撂荒现象出现以及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趋势,农民之间开始自发地进行土地流转,通过出租、转包或转让的形式流转给种养大户、土地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并随着运作成熟形成了固定的可操作的模式,比如黑龙江的“五里明模式”以及山东枣庄的土地合作社。这类模式的大致操作方式是,农民按照土地面积、耕地质量把土地承包权折合成股权,入股土地合作社,然后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和规划,农民则按照股份定期从中获取收益。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真正的难点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成为必然要求,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呼声渐高,但是现有的征地政策却存在着种种弊端,农民权益并没有充分保障,而且失地农民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返贫”现象。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利益,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关键环节,也应当是利益分成机制中的首要设计。这一环节如果出现问题和偏差,势必会损害部分农民利益,而失地农民如果没有固定的收益来源,那么将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集体所有与国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市场分割,以及增收收益的不对等,不仅使得土地利用效率较低,而且农民难以通过土地的增值来受益。在这种背景下,在许多城镇化率较高的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际上存在着隐性市场,表现为各种类型的小产权房。同时,根据《担保法》,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也制约了农民依靠手中的土地权益转化为可抵押资产,获取金融资金支持的能力。
  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探索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拥有同样的权益,就成为一道新的课题。业界的普遍观点是,可以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让农民变股东,土地变资产,这样农民可以凭借原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权获得永久性的受益权,从而给农民权益带来可靠的保障。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北京市的一些城镇化项目中,采用的就是把土地整理后的产业用地开发收益权折合成股份,量化给农民。
  不过,从各地屡屡出现的利益冲突来看,由于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个体农民的权益并不明确,所以在换取城镇房产或者社会保障中,极易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而目前各地的土改模式,还没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而且,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稳定粮食生产,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上述因素使得农村土地改革的步伐将不会太快。
  因此,虽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入市是关注焦点之一,但是可能只会提出未来的思路,还不会“一刀切”地大范围地推开,未来的改革路径很可能是让各地试点,等有了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后,再推动改革。反倒是,出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需要,耕地流转将会持续进行。

(责任编辑:王翔)


声明: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摘编仅作学习交流,非商业用途,所有文章都会注明来源,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快速处理或删除,谢谢支持。


(原文章信息:标题:土地制度改革,作者:王翔,来源:,来源地址:)

上一篇农民权益保护在经济法中的体现及其规制

下一篇蔬菜异常发病如何进行无药剂防治

评论

你还没有登录请登录
回复
---收起
回复 {{item2.CommentConcent}}
回复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

523

收藏

分享

主办单位: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承办单位: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产信委     技术支持:全息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法律服务单位: 河南诺方律师事务所(朱秩成 13838397329) 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白铁军 15037119815)

Copyright© 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23012239号-1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5757号

top